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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路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李仙华与罗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仙华,罗来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路商初字第123号原告李仙华。被告罗来云。原告李仙华与被告罗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凯水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仙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来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仙华诉称,2012年1月12日,被告罗来云立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3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该借款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2300元。原告李仙华为证明其诉请事实提供了借条一份。本院向被告罗来云送达诉讼文书及举证材料后,被告未对原告所诉事实及举证材料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对待证事实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综上,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自愿形成借贷关系,双方均应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自身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罗来云归还其尚欠的借款123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来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仙华借款人民币12300元。案件受理费110元,依法减半收取55元,由被告罗来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玲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