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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商仲审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姜支行与朱少波、陈明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姜支行,朱少波,陈明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商仲审字第0012号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姜支行,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二姜人民路4号。负责人柏小兵,支行副行长。被申请人朱少波。被申请人陈明富。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姜支行与朱少波、陈明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的(2011)扬仲裁字第08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审查。经审查,上述仲裁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扬仲裁字第084号关于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姜支行与朱少波、陈明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晓星代理审判员  杨 帆代理审判员  胡永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进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