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商仲审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姜支行与朱少波、陈明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姜支行,朱少波,陈明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商仲审字第0012号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姜支行,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二姜人民路4号。负责人柏小兵,支行副行长。被申请人朱少波。被申请人陈明富。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姜支行与朱少波、陈明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的(2011)扬仲裁字第08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审查。经审查,上述仲裁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扬仲裁字第084号关于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姜支行与朱少波、陈明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晓星代理审判员 杨 帆代理审判员 胡永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进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