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申承哲与赵玉红、邵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承哲,赵玉红,邵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64号原告:申承哲,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1196001141218,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锦秀小区6号楼401室。被告:赵玉红,女,满族,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告:邵睿,女,汉族,现住安图县明月镇。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中兴,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承哲诉被告赵玉红、邵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承哲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承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1069元,由原告申承哲负担。审判长 奇贞花审判员 朱英姬审判员 殷世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