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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申承哲与赵玉红、邵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承哲,赵玉红,邵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64号原告:申承哲,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1196001141218,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锦秀小区6号楼401室。被告:赵玉红,女,满族,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告:邵睿,女,汉族,现住安图县明月镇。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中兴,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承哲诉被告赵玉红、邵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承哲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承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1069元,由原告申承哲负担。审判长  奇贞花审判员  朱英姬审判员  殷世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