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执恢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程坊子与钱英会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坊子,钱英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恢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程坊子。被执行人钱英会(曾用名钱英惠、钱惠惠)。申请执行人程坊子与被执行人钱英会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的(2012)寒朱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寒朱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钱英会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寒亭区二棉家属区X号楼X单元XXX室(产权证号:潍房权证寒亭字第××号)房产归申请执行人程坊子所有。二、申请执行人程坊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审判员 王江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宝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