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福法执字第5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5)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548-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雷,男,汉族,1978年5月14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500元,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申请执行人1450元,除此外,本院经向各银行、国土、房产、车管、证券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余冠鹏执行员 周长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