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王海涛诉丁有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丁有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0469号原告:王海涛,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丁有张,男,住安徽省宣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涛诉被告丁有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海涛负担。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光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