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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一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王海涛诉丁有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丁有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0469号原告:王海涛,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丁有张,男,住安徽省宣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涛诉被告丁有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海涛负担。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光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