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民三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文华、杨贵枝、卢欣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文华,杨贵枝,卢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民三初字第45号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枣强县。法定代表人:周立春,男,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建华,男,职务:马屯信用社主任。被告:王文华,男,汉族,1951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告:杨贵枝,女,汉族,1956年5月19日出生,现住枣强县,系被告王文华之妻。被告:卢欣,男,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文华、杨贵枝、卢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宋宝青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