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与刘占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刘占军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李彦峰。委托代理人王超,女,37岁,汉族,职员。被告刘占军,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诉被告刘占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通讯费本金及违约金137.60元,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丽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松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