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初字第0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蒋保军与陈飞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保军,陈飞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初字第0206号原告蒋保军。委托代理人秦美新。被告陈飞跃。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保军与被告陈飞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保军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蒋保军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保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21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69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蒋保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淑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