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岷南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岷南民初字第6号原告包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2日,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代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21日,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原告包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鹏举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