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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岷南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岷南民初字第6号原告包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2日,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代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21日,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原告包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鹏举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