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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坡法南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李真德与李伟文委托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真德,李伟文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坡法南民初字第5号原告李真德被告李伟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真德诉被告李伟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据原告起诉及其提供的材料显示,被告李伟文的户籍登记地址为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某号,且原、被告之间委托合同的履行地亦在湛江市霞山区。依照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属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故依上述法律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林 中 轩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忠(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