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知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何林土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何林土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知初字第2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何林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何林土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雯晴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