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史菊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菊珍,任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史菊珍,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弘坤,男,汉族。被申请人任宏涛,男。系陕DL7X**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被申请人任志华。系陕DL7X**号轻型普通货车所有人。申请人史菊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任宏涛驾驶的被申请人任志华所有的陕DL7X**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扣押,并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30000元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史菊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任宏涛驾驶的被申请人任志华所有的陕DL7X**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文峰审 判 员 罗银环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来卫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