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催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豪配五金涂装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案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门市豪配五金涂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催字第12号申请人江门市豪配五金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连海路333号1栋。法定代表人黄长贵,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门市豪配五金涂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3月27日,票据号码31300051/32429857,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棋盛石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厦门大亮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泉州银行南安水头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门市豪配五金涂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少红审判员 周咏梅审判员 林桂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尤夏冰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