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綦法民初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綦江商都与强大应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大应,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綦江商都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0820号原告强大应,男,194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綦江商都,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中山路2号。负责人张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大应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綦江商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强大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大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交纳),由原告强大应承担。代理审判员  瞿金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