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27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3月8日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90年9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计25元,由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段书菊审 判 员 范永红人民陪审员 靳红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