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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27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3月8日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90年9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计25元,由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段书菊审 判 员  范永红人民陪审员  靳红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