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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湖民终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沈爱明与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爱明,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湖民终字第5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爱明,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倪国平,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建荣,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桂珠,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玉婷,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爱明与被上诉人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2)湖浔商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沈爱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爱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爱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正常行使其民事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爱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430元,减半收取3715元,由沈爱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赵哨兵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