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南诉程小伟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南,程小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初字第278号原告李南,女。委托代理人师云恺,男。被告程小伟,男。原告李南诉被告程小伟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志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