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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南诉程小伟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南,程小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初字第278号原告李南,女。委托代理人师云恺,男。被告程小伟,男。原告李南诉被告程小伟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志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