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法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宋某某1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高平市人。被执行人李某,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高平市人。本院在执行宋某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次申请抚养费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平市人民法院(2008)高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庞军桃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连天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