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圈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武保振与胡满仓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保振,胡满仓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圈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武保振,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武邑县武人。被告:胡满仓,男,50岁,汉族,农民,武邑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保振与被告胡满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保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保振担负。审判员 胡国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兰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