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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圈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武保振与胡满仓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保振,胡满仓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圈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武保振,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武邑县武人。被告:胡满仓,男,50岁,汉族,农民,武邑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保振与被告胡满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保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保振担负。审判员  胡国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兰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