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五法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于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法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住所:昆明市金碧路中段建行大厦。负责人:高升亮,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吉辉,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于慧。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于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五法民三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五法执字第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 行 长  张帅克执 行 员  张 弛人民陪审员  江常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娅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