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执字第0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辛树军与涂生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树军,涂生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明执字第00074-6号申请人:辛树军,男,汉族,1975年4月28日生,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涂生才,男,汉族,1954年3月15日,公务员,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2013)明民二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涂生才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涂生才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兆其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