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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执字第0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辛树军与涂生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树军,涂生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明执字第00074-6号申请人:辛树军,男,汉族,1975年4月28日生,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涂生才,男,汉族,1954年3月15日,公务员,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2013)明民二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涂生才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涂生才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兆其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