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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中民一终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2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杨进宝与马得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进宝,马得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中民一终字第3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进宝,男,生于1973年9月19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晓波,白银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得林,男,生于1958年2月21日,回族,农民。上诉人杨进宝与被上诉人马得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会宁县人民法院(2013)会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进宝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晓波,被上诉人马得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会宁县人民法院(2013)会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会宁县人民法院重审。杨进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红雅代理审判员  魏晓忠代理审判员  成 蕾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