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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行监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陈秀忠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行政管理行政驳回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4)一中行监字第5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秀忠,男,1952年5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玉茹,女,1952年8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19号。法定代表人张燕友,代区长。原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陈彦忠,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陈秀忠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本院2013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3)一中行终字第258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陈秀忠称:1950年的地契可以证明河北省政府将涉诉土地审批给我方,后来我们就开始在涉诉土地上居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简称昌平区政府)擅自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严重侵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批转县土地局关于村(镇)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侵犯了我方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上念头村门牌号为233号的院落(简称233号院)重新进行确权,并将233号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为王玉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陈秀忠在本村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作为起诉依据的1950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已失去法律效力,故陈秀忠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一、二审裁定驳回陈秀忠的起诉正确,陈秀忠的申请再审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陈秀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对陈秀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