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中法民二终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2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学德与马恒田、姚新昌、王乃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德,马恒田,姚新昌,王乃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中法民二终字第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德,男,195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旭,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福忠,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恒田,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新昌,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乃明(又名王洪波),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学德与马恒田、姚新昌、王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恒田于2013年7月3日向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姚新昌、王乃明、王学德连带偿还借款101,000元。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范民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王学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在二审审理期间,王学德提供新证据证明姚新昌将自己的吉利帝豪车委托姚广信去办理抵偿欠马恒田的借款,而马恒田也提交证据证明该车系姚广信卖给其的,对于姚新昌、姚广信、马恒田之间的关系、王学德应否偿还马恒田欠款以及欠款数额,请重审时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3)范民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彦敏审 判 员 田 宇代理审判员 王利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会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