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雪泉建筑装潢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龙升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雪泉建筑装潢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江苏龙升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431号原告上海雪泉建筑装潢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俊涛、谭玉英,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龙升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雪泉建筑装潢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升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雪泉建筑装潢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雪泉建筑装潢五金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雪泉建筑装潢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雪泉建筑装潢五金实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樊 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金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