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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2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熊智来与深圳市宏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宏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熊智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宏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漆牧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智来,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四合庄熊家岗*组**号。委托代理人:熊飞、李成富,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供方)与上诉人(需方)签订《排水沟盖板加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广州市汉溪互通立交衔接线”,被上诉人以“南村精新水泥制件厂”名义将货物运抵上诉人指定地点(汉溪互通立交),并由被上诉人卸货。上诉人是定作人,被上诉人是承揽人,被上诉人是在广州市番禺区完成加工承揽工作,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