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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2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聂祥虎与周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祥虎,周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591号原告聂祥虎。被告周虎。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祥虎与被告周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祥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査银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雨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