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来凤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来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召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召国,冉冬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来凤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来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解放路211号。法定代表人刘志会,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伟,该单位职工。被告唐召国,男,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农村居民。被告冉冬妹,女,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召国、冉冬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来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家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