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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孟振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振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661号原告:孟振华,男,1983年6月25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宏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立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审理原告孟振华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振华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孟振华负担。审判员  高文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社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