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民二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2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与刘卫兵、吴立明、方小红、方滔、吴乐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刘卫兵,吴立明,方小红,方滔,吴乐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二初字第3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东路御景华庭,组织机构代码18712330—9.法定代表人蒋志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曦,该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孟德,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卫兵,男。被告吴立明,男。被告方小红,男。被告方滔,男。被告吴乐书,男。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与被告刘卫兵、吴立明、方小红、方滔、吴乐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于2014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撤回对被告刘卫兵、吴立明、方小红、方滔、吴乐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文焕龙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宁文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