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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民一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2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一初字第00151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天广,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超,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继明,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敬海,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诉被告丁某离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赵某于2014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