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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岷南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2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岷南民初字第12号原告包某某,女,汉族,1987年9月2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岷县XX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3月3日生,籍贯、职业、住址同上。原告包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包某某于2014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鹏举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