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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王民初字第09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田健力与岳秀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健力,岳秀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王民初字第0923号原告田健力。被告岳秀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健力诉被告岳秀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崔爱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健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健力承担。审判员  张敬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