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王民初字第09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田健力与岳秀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健力,岳秀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王民初字第0923号原告田健力。被告岳秀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健力诉被告岳秀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崔爱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健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健力承担。审判员 张敬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