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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2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潘兆恒、胡茂凡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胡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61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某(别名潘某炳,绰号“高兆”),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别名胡某某某不),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4)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胡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淑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11月7日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一辆丰田小汽车搭载被告人胡某某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世纪路万科楼盘路段,见被害人莫某某驾驶一辆飞度小汽车经过,潘某某开车上前将莫某某的车截停,下车用手机拍下莫某某的车牌,谎称莫某某喝了酒碰撞了其车,要求莫某某支付给其人民币1000元,否则报警,莫某某害怕因酒驾被吊销驾驶证,给了潘某某人民币1000元。潘某某拿钱回到丰田小汽车和胡某某商量后,又向莫某某提出要求将数额提高到人民币3000元,莫某某迫于无奈只好另外又拿出了人民币1800元给潘某某。随后潘某某二人继续尾随莫某某的车去到体育馆日景沐足门口,潘某某再次下车,称要把钱退回给莫某某并报警,莫某某额外将身上的人民币六七十元散钱也全部给了潘某某,双方各自离开。2013年11月16日2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银城市场路段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2013年11月19日18时许,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破案后,潘某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对潘某某表示谅解。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及其对被告人潘某某的辨认笔录、对涉案车辆的指认笔录;被告人潘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及其分别对同案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对涉案地点、涉案汽车、视频监控截图的指认笔录;证人罗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潘某某的前科材料;搜查笔录、起获经过及扣押、处理物品清单;谅解书及收据;伦教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车辆信息查询表;现场勘查记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某、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据以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胡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某、胡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潘某某家属退赔全部赃款给被害人莫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莫某某的谅解,对被告人潘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某某、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胡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 棠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少金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