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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执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2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谭征宇与谭凌、谭太林、钟仕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征宇,谭凌,谭太林,钟仕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执字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谭征宇,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谭凌,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谭太林,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钟仕山,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民一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谭凌、谭太林、钟仕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1月19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谭凌、谭太林、钟仕山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凌、谭太林、钟仕山144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谭凌、谭太林、钟仕山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文人民陪审员  黄金发人民陪审员  李孟根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楚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