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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董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董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牟永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