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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曾、王、王诉被告张、臧、陈、河南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曾**,王**,张**,臧**,陈**,河南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78-1号原告:黄**,女,汉族,1930年9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系死者王**母亲。原告:曾**,女,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系死者王**妻子。原告:王**,女,汉族,1994年5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系死者王**女儿。原告:王**,女,汉族,1998年7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系死者王**女儿。委托代理人:查**、曾**,惠州市惠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系肇事车辆豫A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被告:臧**,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二七区,系肇事车辆豫A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被告:陈**,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固始县,系肇事车辆豫A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支配人。被告:河南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臧**。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李**。原告黄**、曾**、王**、王**诉被告张**、臧**、陈**、河南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曾**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惠州超越有限公司40万元的工程款。经查,2013年10月20日07时50分许,王**驾驶粤L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惠州市区往永湖方向行驶,途经惠州市惠澳大道5KM+600米处路段时,在超越同方向由张**驾驶的豫A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过程中碰撞**路中间隔离墩后摔倒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10月22日死亡。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作出第441305(2013)A00006号**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负事故主要责任、张**负事故次要责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被告曾**向向本院提交了缓交保全费及免担保申请书,并提交了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河南岸街**办事处街政办公室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本院依法为其办理了缓交保全费2520元及免担保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惠州超越有限公司40万元的工程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以上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卖、转让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上述查封财产,如需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的15天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审判员  李森洪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光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