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淅民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万国杰诉陈国营、王瑞娥、陈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国杰,陈国营,王瑞娥,陈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民商初字第147号原告:万国杰,男,生于1952年。被告:陈国营,男,生于1958年。被告:王瑞娥,女,住址同上,系陈国营之妻。被告:陈国祥,男,生于1952年。原告万国杰诉被告陈国营、王瑞娥、陈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出现其他需要中止诉讼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曹 斐审判员 王建钊审判员 井金侠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