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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淅民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万国杰诉陈国营、王瑞娥、陈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国杰,陈国营,王瑞娥,陈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民商初字第147号原告:万国杰,男,生于1952年。被告:陈国营,男,生于1958年。被告:王瑞娥,女,住址同上,系陈国营之妻。被告:陈国祥,男,生于1952年。原告万国杰诉被告陈国营、王瑞娥、陈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出现其他需要中止诉讼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曹 斐审判员 王建钊审判员 井金侠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