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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理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第518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2年12月7日。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7年11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天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