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理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第518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2年12月7日。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7年11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天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