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金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258号原告金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原告金某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对被告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明示,原告表示不申请公告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对被告陈某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8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 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