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开马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邵振明与邵振明、蒋水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邵振明,蒋水娟,邵南军,吴华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开马商初字第22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住所地:开化县马金镇。诉讼代表人:吴振龙,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范焕,系该社职工。被告:邵振明。被告:蒋水娟。被告:邵南军。被告:吴华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与被告邵振明、蒋水娟、邵南军、吴华贵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发出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收到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振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