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永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王显芳、张成平等与王威远、应美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芳,张成平,吴成雷,王松华,王碎光,王威远,应美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永民初字第540号原告:王显芳。原告:张成平。原告:吴成雷。原告:王松华。原告:王碎光。委托代理人。被告:王威远。被告:应美英。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芳等人与被告王威远、应美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显芳等人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显芳等人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显芳等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显芳等人负担。审 判 员 郑文忠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应雪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