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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罗文军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军,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静行初字第28号原告罗文军,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原告罗文军不服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以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受理本案。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罗文军负担。审 判 长  朱晓婕审 判 员  张晴莎人民陪审员  潘泉根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倪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