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15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俊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