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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房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房某。被告刘某。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房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房某于2014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平建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