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房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房某。被告刘某。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房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房某于2014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平建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