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蓬法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刘乐民与褚翠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结案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3)蓬法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刘乐民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褚翠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72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赔偿款50000元,余款自愿放弃,现执行人将欠款50000元交到本院,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将该款支付给申请人。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及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乐民与被执行人褚翠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四年二月二���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