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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皇民三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淼诉被告赵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淼,赵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三初字第180号原告王淼,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魏英明,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赵洪涛,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淼诉被告赵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俊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