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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闫治x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治x

案由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百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城刑初字第00023号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治x,男,1977年1月13日生于陕西省城固县。汉族,大专文化。2007年10月考入城固县公安局担任文职辅警工作。住城固县博望镇西环四路世家景城小区***号楼***室。2013年8月14日因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被取保候审。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3)第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治x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似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治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27日,城固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并依法拘留了重大盗窃团伙犯罪嫌疑人“王建龙”(真实姓名王永强,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28号。)等人,并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同年5月6日,刑警大队依法将“王建龙”提押到刑警大队值班室进行审讯,并安排被告人闫治x与民警刘继x(已判刑)负责当日20时至次日8时的审讯、看管工作。晚8时许,刘、闫二人接班后将“王建龙”右手用手铐铐在值班室长椅的扶手上,双脚用脚镣锁着。刘继x把手铐钥匙挂在自己腰间,脚镣钥匙放在值班室桌上。5月7日3时50分至4时10分,刘继x和闫治x相继打盹睡着,“王建龙”趁机打开手铐、脚镣逃跑。后刘、闫醒来发现“王建龙”逃跑,遂报告刑警大队,后经追捕未果。“王建龙”逃跑后在西安等地继续作案。2013年7月19日再次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依法立案侦查。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治x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讯问、看押犯罪嫌疑人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并继续作案,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治x的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闫治x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故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治x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