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会民一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刘小勇与邓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勇,邓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会民一初字第383号原告刘小勇,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会昌县文武坝镇九洲大道。被告邓小东,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会昌县庄口镇。原告刘小勇与被告邓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小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表兄弟关系。2011年7月9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直至2012年12月10日,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笔借款,被告当时称年底手头比较紧,要求过段时间归还。但在2012年农历年底前,被告突然举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所欠原告的借款计人民币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小勇与被告邓小东系表兄弟关系。2011年7月9日,被告邓小东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刘小勇借款20000元,并当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为凭。借条载明:今借到刘小勇人民币20000元整。事后经原告催取,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书写借条和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邓小东向原告刘小勇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诚实守信,如期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邓小东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行承担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小东应归还所欠原告刘小勇债款计人民币20000元,该款定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该款付至原告刘小勇账号622202151000754XXX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会昌县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邓小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云审 判 员 欧 军人民陪审员 温旺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高雄 来自